(2017)青010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仓贤与张宏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仓贤,张宏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548号原告李仓贤,男,1964年11月2日生。被告张宏斌,男,现年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仓贤与被告张宏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仓贤与被告张宏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仓贤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仓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仓贤负担。审判员 郭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顺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