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仓贤与张宏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仓贤,张宏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548号原告李仓贤,男,1964年11月2日生。被告张宏斌,男,现年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仓贤与被告张宏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仓贤与被告张宏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仓贤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仓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仓贤负担。审判员  郭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顺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