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8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8民初876号原告沈丽萍��被告黄晓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萍,黄晓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876号原告:沈丽萍,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被告:黄晓旭,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大道农业开发办隔壁。法定代表人:朱文涛,该公司经理。原告沈丽萍与被告黄晓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5253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4日18时,黄晓旭驾驶湘MU××××小车随意停靠在新田��永得利市场路段,并在不注意侧面来车的情况下不按规定打开车门,导致与正常行驶的沈丽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沈丽萍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田县交警大队认定,黄晓旭负事故全部责任,沈丽萍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沈丽萍被送往新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跟骨骨折、右距骨骨折。由于事发时沈丽萍已怀孕数月,医生考虑其腹中胎儿,建议石膏固定后回家休养。胎儿出生后沈丽萍在新田县人民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治疗39天,支出医药费12177元,原告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210日、护理120日、营养90日。因事发后黄晓旭只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2000元,对其余损失均未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的被告需要明白、正���。而本案肇事被保险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本案起诉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丽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子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香平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