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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王东声与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声,李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23号之一申请人王东声,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李小玲,女,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身份证号:4108231986********。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小玲的车辆未实际扣押,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四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鲍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