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王东声与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声,李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23号之一申请人王东声,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李小玲,女,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身份证号:4108231986********。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小玲的车辆未实际扣押,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四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鲍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