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AJMERSINGHKAIRON与欧瑞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AJMERSINGHKAIRON,欧瑞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35号申请执行人:AJMERSINGHKAIRON,男,1970年2月5日出生,国籍新加坡,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依克,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瑞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95786-9,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申请执行人AJMERSINGHKAIRON与被执行人欧瑞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瑞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瑞康(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99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