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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961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