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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金兰与祁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兰,祁桂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861号原告:王金兰,男,1941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祁桂华,男,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兰与被告祁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红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