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金兰与祁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兰,祁桂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861号原告:王金兰,男,1941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祁桂华,男,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兰与被告祁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红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