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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曹长华、刘海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长华,刘海虎,孟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605-2号申请人曹长华,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海虎,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孟祥超,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曹长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虎、孟祥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7)鲁1726执60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虎所有的夏利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查封了被执行人孟祥超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现本案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刘海虎、孟祥超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虎所有的夏利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车牌号为鲁R×××××);解除对被执行人孟祥超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车牌号为鲁R×××××);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