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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武东翔与昆山开发区上海联华超市蓬新加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东翔,昆山开发区上海联华超市蓬新加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957号原告:武东翔,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成,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开发区上海联华超市蓬新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星中路***********号。经营者:石和贵。本院审理原告武东翔诉被告昆山开发区上海联华超市蓬新加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东翔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东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东翔撤回对被告昆山开发区上海联华超市蓬新加盟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武东翔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