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凤祥与李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祥,李晓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222号原告:王凤祥,男,192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李晓影,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王凤祥与被告李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凤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祥撤诉。审判员 吕忠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纪蓝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