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凤祥与李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祥,李晓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222号原告:王凤祥,男,192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李晓影,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王凤祥与被告李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凤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祥撤诉。审判员  吕忠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纪蓝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