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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文金与杨威、杨玉红、四川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金,杨威,杨玉红,四川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792号原告:何文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威。被告:杨玉红。第三人:四川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博贤,执行董事。原告何文金与被告杨威、杨玉红、第三人四川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何文金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金的撤诉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金撤诉。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仕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