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文金与杨威、杨玉红、四川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金,杨威,杨玉红,四川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792号原告:何文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威。被告:杨玉红。第三人:四川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博贤,执行董事。原告何文金与被告杨威、杨玉红、第三人四川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何文金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金的撤诉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金撤诉。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仕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