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卫与张志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卫,张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949号原告:罗卫,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陕西省定边县。被告:张志明,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回族,司机,住甘肃省环县。原告罗卫与被告张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罗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罗卫负担。审判长 宋建军审判员 梁 莹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蕾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