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红艳、金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红艳,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财保4号申请人:朱红艳,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申请人:金文,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申请人朱红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金文驾驶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夏学农以其所有的鄂G×××××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红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金文所有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2017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止。案件申请费200.00元,由申请人朱红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振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