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唐兴申请执行兰白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兰白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兴,男,1984年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新民乡大坑村*组,现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蛾螂铺社区邓友全家房屋,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被执行人兰白岁,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挪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唐兴申请执行兰白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字2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46069.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8元及执行费2091元,合计14976.9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以(2017)黔0222执5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从2017年8月起每月扣留兰白岁的工资收入3000元(另扣留6月份工资6000元),直至扣足上述款项完全清偿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兴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