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赖圣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赖圣松,包彩霞,赖贤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主要负责人:叶骏,行长。被执行人:赖圣松,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包彩霞,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赖贤炯,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吴静静,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赖圣松、包彩霞、赖贤炯、吴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