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谭雷与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雷,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李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03行初46号原告谭雷,男,汉族,1981年6月9日生,住漯河市临颍县。被告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87号。法定代表人孙全中,该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凌继伟,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纳,女,汉族,1982年12年17日,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谭雷诉被告漯河市车管所、第三人李纳车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原告谭雷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雷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何国军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人民陪审员 吕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