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爱军诉刘建华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军,刘建华,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军,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文莉,女,汉族,1975年2月19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016年11月8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4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