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辜晓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辜晓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445号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红运花园*期****座。法定代表人:邱易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新民乡花苞村5组10号,系公司员工。被告:辜晓罗,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清音路*栋*单元*楼*号。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辜晓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文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