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广义与刁惠芳、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义,刁惠芳,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127号原告:刘广义,男,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频,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惠芳,女,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成江,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刘建军,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广义与被告刁惠芳、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广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义撤回起诉。审判员 季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常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