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甲,女。被执行人刘某乙,男。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琼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2执恢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永成审 判 员 向永健助理审判员 许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博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