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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甲,女。被执行人刘某乙,男。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琼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2执恢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永成审 判 员  向永健助理审判员  许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博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