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郜晓强、郜顺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郜晓强,郜顺兴,刘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勋,男,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郜晓强,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郜顺兴,男,1940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桂香,女,1940年9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郜晓强、郜顺兴、刘桂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郜晓强、郜顺兴、刘桂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豫0185执113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郜顺兴名下位于登封市嵩阳路北段房产(权证号:12××19)一套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郜顺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河南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2.53万元。现依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郜顺兴名下位于登封市嵩阳路北段房产(权证号:12××19)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帅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