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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任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044号原告赵某,女,回族,27岁。委托代理人李冠华,系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高某,男,汉族,29岁。委托代理任某、徐某(实习律师),系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