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任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044号原告赵某,女,回族,27岁。委托代理人李冠华,系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高某,男,汉族,29岁。委托代理任某、徐某(实习律师),系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