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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孔邀那与姜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邀那,姜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民初1084号原告:孔邀那,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骏,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满族,居民,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姜红伟,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孔邀那诉被告姜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邀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红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邀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以父母生病、与他人打架、办事请客等理由,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姜红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至今未登记结婚。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以父母生病等理由,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之间的电话录音,被告在录音中承认欠原告借款1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姜红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借款120000元未归还,有原、被告的录音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孔邀那人民币12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710元,均由姜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俊峰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人民陪审员  王凤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