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严九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严九生,杜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52号,组织机构代码:85840539-1。负责人:谭厚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严九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杜玉清,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严九生、杜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严九生、杜玉清以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中兴和园17号楼二单元101室(第一层)房产为本案债务设定了抵押,于2010年8月1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查封了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严九生、杜玉清名下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中兴和园17号楼二单元101室(第一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万雪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