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4执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单红艳与陈冬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红艳,陈冬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1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单红艳,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陈冬元,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单红艳与被执行人陈冬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冬元所有的小桥车一辆,2017年6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冬元所有的银行存款48438元。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17年8月15日(农历)前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的本息54802.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目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