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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伍荣与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伍荣,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龙伍荣,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被执行人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监利县朱河镇。本院在执行龙伍荣与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永庆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