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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立勇与张明喜、潘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勇,张明喜,潘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183号原告:刘立勇,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明喜,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潘家英,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刘立勇与被告张明喜、潘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立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原告刘立勇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