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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文学、滁州感叹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滁州感叹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感叹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2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2000012256。法定代表人:赵业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业伟,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学与被执行人滁州感叹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业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业伟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业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