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成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晓燕,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标的10万元,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