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朝金、周文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朝金,周文江,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西道**号逸景阳光商住楼***层。法定代表人:甘中达,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朝金,男,1970年2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呈龙,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江,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国范,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博,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元氏富宏汽运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东韩台村校前街4号。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朝金、周文江、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郭志兴为本案×××/×××重型半挂车实际车主,应追加郭志兴为本案的被告,一审法院遗漏郭志兴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X X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