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张恒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张恒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221号原告:王云霞,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张恒英,女,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王云霞与被告张恒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云霞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云霞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哲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