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乙有银行存款账户,为确保案件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23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博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