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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闫雪松与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雪松,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闫雪松,男,生于1965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高志琼,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雪松与被执行人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6449.35元,被执行人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相关的资产已被本院和其他法院控制,正在处置中。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