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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文才与陈华江、应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才,陈华江,应燕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696号原告:胡文才,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卢康宁,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原告女婿。被告:陈华江,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燕美,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才与被告陈华江、应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华江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飞凤路172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xc000028**,土地证号:永国用2005第41**号)。保全价值人民币2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文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华江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飞凤路172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xc000028**,土地证号:永国用2005第41**号)。保全价值人民币2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冰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