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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819号原告黄某,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