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819号原告黄某,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