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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力维贵与刘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维贵,刘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256号原告:力维贵,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力维贵与被告刘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力维贵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力维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力维贵负担。审 判 员  皮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