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力维贵与刘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维贵,刘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256号原告:力维贵,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力维贵与被告刘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力维贵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力维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力维贵负担。审 判 员 皮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