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姜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姜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550号原告:王海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额城区,被告:姜波,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万达广场A区第A幢A2单元23层。负责人:刘立刚。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军负担。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