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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4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08)祁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8日作出(2017)湘1121执恢4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协议,即被执行人除已支付55274元外,剩余77923元(本次另付现金额5000元),余下72923元被执行人自愿以工资账户存款每月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阡至还清时止。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08)祁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按双方协议自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