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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毛彩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毛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毛彩清,女,汉族,现羁押于浙江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毛彩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浙0903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职权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彩清缴纳罚金二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扣押在案的246450元发还各被害人。另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在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8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忠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