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与程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二七路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程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二七路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1567号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被告程刚,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二七路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275号。代表人凌艳,行长。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二七路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二七路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邹绪明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宋琼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