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潘佰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佰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佰洲,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2007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9月25日被释放;2009年7月1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2月5日被释放;2015年5月5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8月7日被释放。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佰洲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危定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佰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潘佰洲一个人骑电动车带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窜至抚州市东乡区岗上积镇荣胜艺术村,用钳子将荣胜艺术村在建房的3栋北侧的墙壁,7栋南北侧的墙壁共三处的电表箱连接地下的三华牌,4*120型电缆线共50米剪断。用钳子将荣胜艺术村在建房的9栋西北角变压器穿过地下至9栋后中间井口的三华牌,4*70型电缆线共50米剪断。在现场用美工刀将电缆线外皮剥落,将铜线先后分两次运至抚州市一废品店卖出,共得赃款3650元。2、2017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潘佰洲一个人骑电动车带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窜至岗上积镇荣某1艺术村,用钳子将荣胜艺术村在建房的6栋南侧墙壁穿过地下至7栋南侧的墙壁一处的三华牌,4*120型电缆线共50米剪断。在现场用美工刀将电缆线外皮剥落,将铜线运至抚州市一废品站卖出,得赃款4500元。3、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潘佰洲一个人骑电动车带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窜至岗上积镇荣某1艺术村,用钳子将荣胜艺术村在建房的9栋西北角变压器穿过地下至9栋后中间井口的三华牌,4*120型电缆线共50米剪断。在现场用美工刀将电缆线外皮剥落,将铜线运至抚州市一废品站卖出,得赃款4500元。4、2017年2月21晚,被告人潘佰洲一个人骑电动车带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窜至岗上积镇荣某1艺术村,准备继续盗窃岗上积镇荣某1艺术村5栋西北角电缆线时被人发现,后扭送至岗上积派出所。被告人潘佰洲三次共窃得三华牌4*70型电缆线共50米,三华牌4*120型电缆线共112米,经鉴定总价格是3419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潘佰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4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潘佰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潘佰洲一个人骑电动车带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窜至抚州市东乡区岗上积镇荣胜艺术村,用钳子将荣胜艺术村在建房的3栋北侧的墙壁,7栋南北侧的墙壁共三处的电表箱连接地下的三华牌,4*120型电缆线共50米剪断。用钳子将荣胜艺术村在建房的9栋西北角变压器穿过地下至9栋后中间井口的三华牌,4*70型电缆线共50米剪断。在现场用美工刀将电缆线外皮剥落,将铜线先后分两次运至抚州市一废品店卖出,共得赃款3650元。2、2017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潘佰洲一个人骑电动车带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窜至岗上积镇荣某1艺术村,用钳子将荣胜艺术村在建房的6栋南侧墙壁穿过地下至7栋南侧的墙壁一处的三华牌,4*120型电缆线共50米剪断。在现场用美工刀将电缆线外皮剥落,将铜线运至抚州市一废品站卖出,得赃款4500元。3、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潘佰洲一个人骑电动车带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窜至岗上积镇荣某1艺术村,用钳子将荣胜艺术村在建房的9栋西北角变压器穿过地下至9栋后中间井口的三华牌,4*120型电缆线共50米剪断。在现场用美工刀将电缆线外皮剥落,将铜线运至抚州市一废品站卖出,得赃款4500元。4、2017年2月21晚,被告人潘佰洲一个人骑电动车带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窜至岗上积镇荣某1艺术村,准备继续盗窃岗上积镇荣某1艺术村5栋西北角电缆线时被人发现,后扭送至岗上积派出所。被告人潘佰洲三次共窃得三华牌4*70型电缆线共50米,三华牌4*120型电缆线共112米,经鉴定总价格是3419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佰洲退回东乡荣胜艺术村工地负责人李某人民币10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他是东乡区荣胜艺术村工地的现场负责人。2017年2月21日晚,他接到工地上老陈的电话说工地上的电缆线又被人偷了,当时这个人把电缆线都剪断了,但是还没来得及把电缆线抽出来就被发现了,但是没有抓住。他接到电话后就骑摩托车往荣某1艺术村工地赶,在东乡区虎圩乡陈桥村附近(靠近东临公路)时看见一个男子带着帽子和口罩。他骑到工地的时候得知偷窃人是一个戴帽子、口罩的人,于是叫人开车跟他一起去追,在东临一级公路(东乡区虎圩乡陈桥村)附近的桥上抓住了这个男子,然后把他扭送到了派出所。总共被盗了4*70的型号有60米,价格是140/米,4*120的型号有112米,价格是250/米。被盗电缆线的价格是36400元,但是还有一些线路被破坏了,要把所有的电缆线都换掉总需30万元。这些电缆线还没有开始使用,也没有通电。2、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2017年2月21日晚上9时许,他和彭某波两个人到荣某1艺术村4栋后面去看有没有网到鸟,看见有一个人从里面跑了出来,因为之前这里被偷过几次电缆线,他就怀疑这个人是偷电缆线的,就一个人去追,让彭某波去喊人。追到东临一级公路边上时,看到这个人躲在沟里面,他就赶紧打电话叫人过来,等他打完电话就没见到这个人了,他们在四周找了一下没找到。后来于某开车带他、彭某波、李某、陈某1一起去东邻公路找,在东临一级公路虎圩乡陈桥村附近就追到了这个人,于是他们五个人把这个人抓上车。3、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7年2月21日晚10时许,于某叫他一起去抓贼。后来于某开车带他、李某、黄某2、彭某波五个人一起往县城方向走,在东临一级公路虎圩乡陈桥村附近找到了这个戴帽子、口罩的人,这个人身上还有泥巴。他们就把这个人带上车,直接交到岗上积派出所,到了岗上积派出所后这个人交出了一把钥匙,他把钥匙拿到公司被盗电缆线的电动车试了下,发现可以发动了,他就把这辆电动车骑到派出所来了。现场的电动车是黑色、五星钻豹牌,八成新。有一个红色布袋子,里面装有钳子、起子、手套、扳手等工具。4、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22日晚10时许,李某等人扭送潘佰洲到岗上积派出所,称潘佰洲在岗上积镇荣某1艺术村建筑工地上盗窃了电缆线。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潘佰洲出生于1978年10月10日,犯罪时已成年。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1日李某等人扭送潘佰洲至东乡区公安局岗上积派出所。7、领条证实,李某领到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转交潘佰洲赔偿人民币10800元。8、前科情况说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潘佰洲于2015年5月5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8月7日被释放。9、情况说明证实,于某、彭某因事后外出,暂未回来。本案涉案人员收购电缆线人员暂未找到。10、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电缆线现场方位图、被盗电缆线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实了现场勘验情况。1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潘佰洲辨认出作案现场。12、扣押清单和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被扣押物品包括电动车一辆、两双手套、一个钳子、两个扳手、两个起子、一个老虎钱、三把美工刀、一个手电筒。13、东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三华牌电缆线铜4*70、电缆线铜4*120,合计金额34190元。14、被告人潘佰洲供述证实,他共盗窃了四次电缆线,都是在岗上积一个工地盗窃的,前三次成功盗走了电缆线,第四次没偷走,逃跑时被抓了。第一次是2017年2月17日左右的一个晚上,总共197斤,得到了3650元。第二次大概是在2017年2月18日左右,他偷的电缆线重量不记得了,一共卖得了4400元钱。第三次是在2017年2月20日的晚上,他偷的电缆线一共259斤,得到了4500元钱。第四次偷电缆线时2017年2月21日晚上九点多钟,他和之前一样,准备去岗上积镇的工地偷电缆线卖,结果被工地的人发现了,他就丢下东西跑,没多久被对方开车追上了。他得到的赃款被他用了一点,剩下的都存在银行卡里。他总共偷到粗的长约110米,细的长约50米。每次都是卖给抚州一收购站,收购站在抚州湖南乡。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佰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佰洲盗窃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潘佰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佰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佰洲案发后退回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佰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歆审 判 员 饶其良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琼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