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50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涛,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2002年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4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11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苏0104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陶涛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陶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陶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陶涛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涛撤回上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柳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