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州华顿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尚购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尚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华顿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尚购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尚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华顿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59531-7,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西城三街7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林开须。被执行人温州尚购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68207-7,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华府新世界花园2幢2-3层。法定代表人许振起。被执行人温州尚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18487-1,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鑫马大厦5楼501-503室。法定代表人许振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华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尚购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尚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尚购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尚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尚购超市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24541.76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温州尚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19元,执行费2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尚购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尚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尚购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尚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温州尚购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尚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同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