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娇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娇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6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娇娇,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杨娇娇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4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娇娇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朝阳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申请公开2015年11月11日周三区领导接待日负责接待的区领导姓名、职务、接待方式等信息,以上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因此,申请人起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针对以上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朝信公开[2015]第194号-答《北京市朝阳区委区政府信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5]1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杨娇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娇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代理审判员 梁 爽书 记 员 江秀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