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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环县水务局与郭锋罚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县水务局,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环县水务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洲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1392548-1。法定代表人韩考成,局长。被执行人郭锋,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胡家湾队人,住本队。身份证号码:6228221962********。申请执行人环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环县水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环县水务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环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龚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