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宋梅、赵明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梅,赵明康,宋蓓,李洪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梅,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080608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康,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611321602。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如华,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宋蓓,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0806080。原审第三人:李洪治,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611321602。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如华,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宋梅因与被上诉人赵明康,原审第三人宋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退还上诉人宋梅。审判长 邱 婷审判员 谢清明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