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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许昌鑫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昌鑫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初9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刘青青,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鑫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与天瑞街交叉口东泰大厦。主要责任人:卢广华,男,住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与天瑞街交叉口东泰大厦。委托代理人:周勇,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许昌鑫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741元,减半收取1870.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延波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人民陪审员  尹晓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永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