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6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韩立敏、孙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韩立敏,孙翠美,朗明进,孙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65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448号,组织机构代码:49359020-4。负责人:吴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强,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栖霞市。被告:韩立敏,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栖霞市白洋河酿酒有限公司工人。住栖霞市。被告:孙翠美,女,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栖霞市白洋河酿酒有限公司工人。住栖霞市,系被告韩立敏之妻。被告:朗明进,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栖霞市白洋河酿酒有限公司工人。住栖霞市。被告:孙翠玲,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栖霞市白洋河酿酒有限公司工人。住栖霞市,系被告朗明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告韩立敏、孙翠美、朗明进、孙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5元、保全费343.5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耀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