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顾文凯与王传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凯,王传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911号原告:顾文凯,无职业。被告:王传洲,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文凯与被告王传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文凯以与被告王传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文凯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文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顾文凯负担。审判员 朱荣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