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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庆港、刘庆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港,刘庆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361号申请人:赵庆港,男,199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刘庆忠,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赵庆港诉被申请人刘庆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庆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庆忠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庆忠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2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赵庆港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