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俊华、张洪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俊华,张洪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300号原告:郑某1。法定代理人:郑某2,系原告郑某1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华,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洪兰,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1与被告李俊华、张洪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郑某1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1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1负担。审 判 长 吴贯超审 判 员 孔庆会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钰 关注公众号“”